关于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50号)
国家核安全局函
国核安函[2011]50号
国核安函[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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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发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25号)和《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要求,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11年9月3日到4日举行。考试内容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见附件一),其他考试相关事项见附件二。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可根据附件三的要求推荐相关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确定其拟执业范围。对于执业单位推荐参加资格考试并通过考试的人员,我局将即行予以注册。
三、对《核安全关键名录与最少在岗人数》(见附件四)规定的执业范围中人数未达到最少在岗人数要求的,执业单位应至少推荐与所差名额相当的人员参加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四、未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代号的执业单位,可根据《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以单位公文的形式将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代号向我局备案。
五、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以外单位人员可根据附件五的要求,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根据《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发〔2011〕40号)以公文形式向我局推荐注册。
联系人:宋少良
联系电话:(010)66556846
传真:(010)66556847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部。
邮编:100035
附件:1.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
2.2011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事项
3.执业单位推荐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办法
4.核安全关键岗位名录与最少在岗人数
5.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个人报名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考试 通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三:
执业单位推荐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办法
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单位应在5月31日前以执业单位公文的形式向国家核安全局推荐拟担任核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全国统一考试。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境保护部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宋少良 电话:66556846;传真:66556847
二、执业单位应提交推荐报名公文、报名人员汇总表(附表一)、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的报名表(附表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彩色白底,均粘贴在本人报名表上)和银行交费证明的复印件(A4纸)。
三、执业单位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并填写相应表格。表格填写错误或信息不准确,将有可能影响相关人员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以伪造证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追究执业单位责任。
四、考生资格经确认后,发送领取准考证凭证。执业单位按照领取准考证凭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换领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携带各种相关证明的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附表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执业单位推荐报名汇总表
附表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执业单位推荐报名表
附件四:
核安全关键岗位名录与最少在岗人数
执 业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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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与最少在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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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综合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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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质量
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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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
防护
|
反应堆
运 行
|
辐射环境
监测与评价
|
最少在岗人数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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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营运单位(两个机组)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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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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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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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8
|
研究堆营运单位(多堆)
|
1
|
1
|
1
|
1人/堆
|
1
|
|
研究堆营运单位(单堆)
|
1
|
|
1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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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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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
|
2
|
2
|
2
|
16
|
专业化核电工程公司
|
12
|
6
|
2
|
|
|
20
|
核燃料厂
|
1
|
1
|
1
|
|
1
|
4
|
铀浓缩厂
|
1
|
1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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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后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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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
|
|
1
|
5
|
核安全Ⅰ级机械设备制造单位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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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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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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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省级环境保护机构
|
1
|
|
1
|
|
1
|
3
|
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甲级环评单位
|
2
|
1
|
1
|
1
|
2
|
7
|
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乙级环评单位
|
|
|
1
|
|
1
|
2
|
放射源生产单位
|
1
|
1
|
1
|
|
1
|
4
|
放射性药品生产单位
|
|
|
1
|
|
1
|
2
|
非医用Ⅰ类放射源使用单位
|
1
|
|
1
|
|
1
|
3
|
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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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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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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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审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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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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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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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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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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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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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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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部分核安全审评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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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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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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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执业范围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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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个人报名办法
一、首次报考的考生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的复印件(A4纸);申请免考两个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A4纸)。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通过以前年度考试审核的考生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附表)。
三、二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彩色白底,均粘贴在本人报名表上)。
四、银行交费证明的复印件(A4纸)。
五、报名材料请务必于2011年5月31日前寄至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注册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邮政编码:100082 以当地邮戳为准)。考生须认真填写通讯地址,以便邮寄领取准考证凭证。
六、考生报名材料经注册办公室审查合格后,邮寄领取准考证凭证,考生按照领取准考证凭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换领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注册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12652、82212653、82212656
传真:(010)62258598
附表: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11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