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培训”项目简介
一、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内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2、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四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3、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均提到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的各个环节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各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则是专门针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及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与防护的法规性文件。其第十二条明确指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为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十七条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八条规定了将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其中: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这些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的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除此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5、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效采用了《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的技术内容,对于辐射防护安全与培训做了如下规定:
第4.2.1条要求安全文化素养保证做到“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第6.1.2条要求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第6.1.5条规定了工作人员“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第6.7.3规定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第6.7.5条要求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
对于医疗照射控制的责任,第7.1.2条规定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所配备的医技人员满足需要,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所规定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制定并实施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准则。
(二)国际组织推荐标准与培训的相关条款
辐射防护和安全基础结构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保持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以下简称IBSS)和IAEA出版物《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都强调了这一点。
多年来,IAEA一直高度重视其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且发行若干技术出版物支持防护和安全培训。IAEA 于2001年出版了《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使用培训》(安全报告丛书第20号),就如何组织培训和如何遵守IBSS关于培训工作的要求提出具体建议,讨论了防护和安全课堂培训、远程教育以及岗位培训的拟定和提供。
在IAEA、ILO、PAHO和WHO的联合倡议下, IAEA于2001年出版了安全导则《建立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使用的能力》(RS-G-1.4)、于2002年出版了安全导则《医疗电离辐射照射的放射防护》(RS-G-1.5)。它们分别就防护和安全的能力建设提出建议,其中涉及对新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评定以及为发展和保持适当的能力水平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再培训。根据最低限度的教育水平、培训和工作经验,确定了各种岗位所需要的资格。并指出,为了保持这方面的能力、更新已有知识和补充新知识,参加进修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培训原则
1、针对性与时效性原则。培训重点在于学习新颁布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大纲、技术程序技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基础知识;学习辐射防护在工业及医疗领域的应用知识;具体分析典型辐射防护案例等。
2、主体性和引领性原则。培训过程中,突出学员的主体地位,关注学员需求,尊重学员经验,发挥学员的智慧和骨干的引领作用。
(二)培训总体目标
根据各涉源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各层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业与医疗领域技术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培训,使参训人员辐射防护知识得到巩固、更新,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避免辐射事故发生。
在国家核安全局领导下,以国内现有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框架为基础,细化培训科目,加强培训试题库建设,丰富培训案例教学内容,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系列培训。同时,以培训为契机,搭建国内辐射防护领域交流平台。
三、培训形式及参训人员基本要求
(一)培训形式
针对涉源单位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级等方面的差别,将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复训等形式。以教师现场面授、互动交流为主,学员实践考察为辅开展培训工作。
同时,根据参训学员从事不同的辐射工作类别,各个级别培训分别设置工业应用、医学应用和辐射安全管理三类专项培训,做到有的放矢进行教学。
(二)参训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一,参加中级或者高级培训人员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培训:
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培训。
环保监管系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可参加高级班培训。
第二、参加初级培训人员要求。
除上述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初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四、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计划
1、培训计划编制原则:
以《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培训要求》的规定为前提,结合学员所从事的辐射防护工作类别及委托单位需求等实际情况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
2、培训学时:
初级班40学时/期;中级班72学时/期;高级班160学时/期;
3、各层级培训基本计划表:
(1)初级班培训共计40学时。其中,授课24学时,交流、讨论16学时。
初级班培训内容 课程设置 培训学时 培训形式
基础理论知识
(工业、医疗班均采用) 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4 集中面授
放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 4 集中面授
辐射监测与事故应急 4 集中面授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核安全文化 4 集中面授
交流、讨论、考试 16
电离辐射防护工业应用
(工业班采用) 辐照装置专题 4 集中面授
工业探伤专题 4
电离辐射防护医疗应用(医疗班采用) 放射治疗专题 4 集中面授
放射诊断与核医学 4 集中面授
(2)中级班培训共计72学时。其中,授课44学时,参观实践8学时,交流、讨论、考试20学时。
中级班培训内容 课程设置 培训学时 培训形式
基础理论知识
(工业、医疗班均采用) 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4 集中面授
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审评程序介绍 4 集中面授
放射安全与防护基础知识 4 集中面授
辐射监测与事故应急 4 集中面授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核安全文化 4 集中面授
参观实践 8 实地考察
交流、讨论、考试 20
电离辐射防护工业应用
(工业班采用) 辐照装置专题 8 集中面授
工业探伤专题 8 集中面授
核子仪器辐射安全与防护 8 集中面授
电离辐射防护医疗应用
(医疗班采用) x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的放射防护和安全 8 集中面授
放射治疗专题 8 集中面授
放射诊断与核医学 8 集中面授
(3)高初级班培训共计160学时。其中,授课96学时,参观实践32学时,专题讨论24学时,考试考核与课程评价8学时。
培训内容 课程设置 培训学时 培训形式
基础理论知识 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4 集中面授
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审评程序介绍 4 集中面授
核能发展与核安全监管概述 4 集中面授
辐射环境监测(原理、探测方法等) 4 集中面授
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基础
(原子核与放射性、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辐射剂量学基础) 4 集中面授
辐射来源及其影响,辐射生物效应 4 集中面授
辐射监测与事故应急 4 集中面授
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与核安全文化 4 集中面授
环保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技术程序 8 集中面授
电离辐射防护工业应用 辐照装置防护与安全 8 集中面授
工业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 8 集中面授
核子仪器辐射安全与防护 8 集中面授
电离辐射防护医疗应用 x射线诊断和介入放射学的放射防护和安全 8 集中面授
放射治疗专题 8 集中面授
放射诊断与核医学 8 集中面授
案例教学 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程序、典型事故案例与经验教训 8 集中面授
交流与研讨 专题讨论 24
参观实践 辐射监测仪器现场参观与实践操作 8 实践操作
清华同方威视公司/原子能院参观 8 实地考察
辐照装置现场监督检查实践 8 实践操作
考试考核与课程评价 考试、培训总结及意见反馈 8
(二)培训组织机构
本着规范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的宗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心特别设置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对相关业务的培训进行归口管理,全面负责培训班组织筹备开展等工作,包括招生报名、教材订购与编制、组建教师队伍、课程安排、考试考核及结业证书印制发放等。
(四)培训实施流程
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报批→下发培训通知→(培训合作协议签订)→培训指导教师遴选→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编写与改进→实施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书→过程评估→结果评估→培训意见反馈
五、培训实施保障
(一)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期间培训学员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包括:请假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课堂纪律等。
1、请假制度
参加培训的人员有特殊情况占用培训时间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事假1天,须经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培训负责人批准;
请事假2天,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培训负责人批准;
请假时间超过2天的,本次培训不合格;
培训学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上课和其他培训活动,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2、考勤制度
培训学员实行签到制度。
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工作人员于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前5分钟带签到表到教室,学员应自觉签到,不允许代签。任课教师负有监督和记录学员迟到和早退的责任,并负责将考勤表返回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对于缺课1/3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
3、考核制度
考核采用笔试和提交培训总结相结合的方式。
笔试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各培训教师根据讲授内容提交若干试题,组成题库。
培训结束前学员应提交一份培训总结,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收获与体会,主要问题、意见及建议等。
4、课堂纪律
培训学员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遵守培训作息时间,上课期间严禁随意出入教室,教室内严禁吸烟,手机应关闭或调至震动状态。
(二)培训总结与备案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对培训中的前期准备、过程管理、学员满意度、存在不足等方面进行总结,编写培训单期总结报告,并附“参训人员信息表”,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并转发至培训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监督站作为今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之一。对培训评估问卷汇总,结果反馈至授课教师及上级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