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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审评
主要从事核电厂、反应堆、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核安全审评。包括厂址、构筑物和设备、反应堆堆芯、工艺系统、安全系统和辅助系统、仪表控制和电气系统、三废处理系统、辐射防护、运行管理和运行组织、调试、事故分析、技术规格书、人因工程、概率安全分析等领域。同时承担核设施的运行经验反馈、操纵员资格核准、换料管理、修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核安全监督和检查的技术支持工作。
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核设施厂址审批、建造许可证、首次装料许可证和退役批准书等四个阶段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为国家环境总局审批核设施选址、建造、首次装料等不同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技术支持。
法规标准的编制
负责对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系进行研究,调查核安全与辐射环境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对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组织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法规文件和技术报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近两年先后完成了《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其内容涵盖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所有领域;配合完成国务院 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编写工作,与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导则还在编写制定中;编写完成《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4个导则(属部门规章),已于去年发布实施,另有《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等三个导则编写完成待发布。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应急技术中心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担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实施《核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工作。具体负责民用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技术审查,检查、监督其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对事故单位的应急决策和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应急技术中心的能力建设和维护工作。
辐射源监管技术支持
承担全国放射源监管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承担全国放射源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全国放射源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全国放射源数据库和放射源事故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放射源生产和进出口单位的监管的技术审查和监督工作;承担全国各省、市相关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核承压设备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
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格许可证审查和监督是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重点工作之一,包括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应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文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审查和监督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非常重视核安全设备有关的国际交流工作,曾为巴基斯坦核安全当局对核承压设备的资格审查与监督提供全面培训。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质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下设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全国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组织阅卷和制定评分标准;负责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的建立与管理;承担全国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证书发放;建设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办公室自2003年成立以来,组织全国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2次,共有近千人次报名参加考试,其中85人考试通过,另有226人通过资格认定,共有248人通过注册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加强国际间的核安全技术合作,提升中心的审评监督能力,我们先后同美国、法国、英国、日本、西班牙、比利时、韩国等国家的核安全部门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立了联系,派出技术人员出国学习深造,派遣专家代表团赴国外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同时,我们还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核安全审评技术,聘请外国专家授课。通过广泛的技术交流和培训,及时掌握了国外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发展支柱和经验,促进了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规范完善。
1992年6月和1994年12月,中心成功地执行了与巴基斯坦核安全辐射防护局签署的就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安全审评和监督提供全面技术咨询服务合作协议。
2005年与日本原子力基盘机构签署核安全技术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内容包括交换或邀请核设施安全导则专家,以及每年开展核设施安全导则宣传信息研讨。
2007年与法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研究所签署核安全与辐射防护领域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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