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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发布日期:  [2012-03-08]

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核电厂三级管理体系,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核电厂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全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体系的响应级别为四级,分别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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