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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检验工作若干体会

发布日期:  [2012-03-09]

关键词:福岛 核事故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注册检验 体会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3月11日,日本宫城县东方外海发生里式9.0级大地震,随之而来的大海啸引发福岛第一核电厂堆芯熔毁,大 量放射性物质陆续释放到环境中。4月12日,日本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将本次事故升至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第七级(最高级),是继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第二个被评为第七级的核事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发生切尔诺贝利核事故,25年不到,其所造成的创伤尚未平复,福岛核事故再次狠狠地触碰了人们对 核安全的敏感神经,激起了对核事故的巨大恐慌。一时间,人们谈核色变,从抢盐风波中可见一斑。多个西方国家甚至决定关停核电站,以绝后患。可以说,福岛核 事故的影响较之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面对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从容应对,“国四条”迅速出台,比如,对照国际最新标准开展对国内运行核电厂及在建核电厂的安全大检 查,在核安全规划颁布前停止新项目核准。核安全被提到政治稳定与国家安全的高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核安全监管机构迅速扩容编制,以“严之又严,慎之 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十六字精神统领核设施审评与监管。至此,福岛核事故促使中国政府下决心对不断提速、扩容的中国核电高速列车踩下了急刹车。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经历了最初的惶恐、担忧,核电从业者冷静下来,对福岛核事故的急刹车措施形成了共识,虽说“国四条”暂停了新项目核准,牺牲了 发展速度,但没有质量的速度好比脱缰的野马,令人毛骨耸然。这个急刹车给中国核电以排除隐患、提升安全水准和安全文化的宝贵机会。经过安全大检查及改进项 目的分批实施以及核安全规划的颁布执行,坏事将会变成好事,中国核电事业将在更高的安全标准下,更加健康、稳妥地发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福岛核事故一周年之际,审视其事故过程,总结其深刻教训,认真思考本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为核安全水平提升竭尽智慧和力量,每个核从业人员、核安全监管人员都责无旁贷。

福岛核事故之后的4月18日,我有幸和12名同事一道被中广核集团派到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挂职,我被安排在进口核安全设备注册检验办公室(以下简称 “安检办”),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检验工作,至今刚好10个月。在安检办、核安全设备监管技术部(以下简称“设备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指导 下,我迅速转变观念,学习法规,融入团队,接手工作。在日常安检工作中,全面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坚决落实部领导“严之又 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工作要求,累计审评口岸报检140批,审核148批,审评开箱文件47批,参与开箱见证14次45批。日常工作以 外,为安检办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2011年11月,针对暂停安检批次中的重点、难点和共性问题,组织了安检问题专题调研,形成了调研 报告,并据此于11月25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了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接到回函后,参与了后续处理工作。此外,还为中广核进口设备安检问题的处理起到了 使者与桥梁作用。

就福岛核事故来说,平心而论,福岛核电厂的设备是经住了考验的,反应堆自动停堆、应急柴油发电机启动都正常,发生核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极小概率的超 设计基准事故叠加,单有9级地震还不至于造成堆芯熔毁,至于水淹、氢爆等延伸破坏,是设计上存在的固有缺陷使然。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功能能否正常履行,对于 事故预防和严重事故缓解至关重要。核安全监管人员,能否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发现并监督处理好影响到核安全功能的重大核安全设备隐患,防患于未然,对于核电 厂的高质量建造及安全稳定运行有着重大意义,可以说是三道屏障外的另一道独立屏障。

从事安检工作10个月来,体会到安检办、设备部领导同事们认真领会周部长、李副部长指示精神,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努力搭建核安全设备监管体系,严格 发证、验证,努力发现深层次设备问题,敬业爱岗,有事业心,有干事业的那么一股子工作热情,是一个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团结协作、温暖如家的大团队。受此 影响,在福岛核事故一周年之际,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诫的认识,谈谈对当前安检工作存在问题的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规依据:HAF604执行中的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比如安全检验报告地位问题。

二、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核安全设备监管全过程中缺乏有效与沟通、交流、协调机制,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及管理程序有必要尽快颁布,以明确责任义务及协调机制。

三、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收不到安检二阶段(开箱见证)的厂内部分、三阶段(安全性能试验见证)全部报告,无法出具安全检验报告,HAF604法规执行不能闭环。

四、核安全设备在PSAR中没有独立章节,导致核安全设备监督工作如无根之木,缺乏审评依据。

五、安全检验工作2010年10月由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移交核安全中心安检办时,相关资料有缺失,相关经验没有有效传承。

六、安检办没有掌握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完整和最新信息,不利于注册检验工作的开展。

七、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持证单位与国内持证单位的过程监督标准不一,无有效沟通交流机制。

八、安检办成立时间短,人手少且相关经验匮乏,急需培训法规标准、质保、核电基础、安全文化、设备监造、核安全设备分级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包括现场经验的积累,有必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提升监管技术和能力。

九、缺乏统一的经验反馈信息平台,无法了解核安全设备的实际运行业绩。

十、安检办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十一、安检工作缺乏上游文件支持,比如,对外贸易合同、技术规格书、工艺计划、质量计划、到货计划等。

十二、开箱文件审查关乎监管能力提升及深层次技术问题的发现,迫切需要积累经验,形成规范。
我相信,经过福岛核事故的洗礼,有法规标准的正确指引,有部门的正确领导,有团队的通力合作,以上问题或困难以及今后会遇到的新问题、新困难都会被克服, 安检办这个年轻的部门也会长足进步、成长成熟,有能力担负起核安全设备监管的历史责任,成为核电厂安全运行的另一道独立的安全屏障。

(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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