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公众宣传 > 百问百答 > 放射性废物相关问题
我国核电厂的液态流出物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2016-01-04]    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我国核动力厂放射性排放量设计目标值不超过《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有关条款中确定的年排放量控制值。营运单位应针对核动力厂厂址的环境特征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技术水平,遵循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向审管部门定期申请或复核(首次装料前提出申请,以后每隔5年复核一次)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申请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不得高于放射性排放量设计目标值,并经审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核动力厂的年排放总量应按季度和月控制,每个季度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每个月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五分之一。若超过,则必须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核动力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必须采用槽式排放(槽式排放至少应设置两个相同容量的槽,每个槽都应设有混合中和设备和流量、浓度检测设备,在排放前必须先经混合均匀,并取样分析检测,分析检测结果低于排放管理限值时方可排放,在排放期间不再流入新的废液。检测结果超过排放管理限值的废液返回处理系统再处理,以此来对流出物实施受控排放。)方式,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应实施放射性浓度控制,且浓度控制值应根据最佳可行技术,结合厂址条件和运行经验反馈进行优化,并报审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