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2016-06-14]    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导则和技术文件。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当前有关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中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3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

大部分核安全法规是在吸收国际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是与国际先进核安全水平接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