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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规划对在建、在运核电站分别提出了安全改进要求,但改进存在不一致,为什么?
  [2016-02-01]    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核电安全大检查的结论表明,我国在运和在建核电站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对严重事故具有一定的缓解能力,核电安全是有保障的。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为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管理水平,我国在建、在运核电站开展了一系列安全改进。本质上,在建、在运安全改进要求是一致的,他们都是根据福岛核事故安全反馈,围绕着严重事故缓解、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乏燃料池监测和事故应急几个方面实施的安全改进。为保证各项行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核安全局经过充分分析论证,颁布了《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要求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相同的改进方案要遵循相同的技术要求。

原则上来讲,同一堆型在建、在运改进是一致的。当然考虑到各电站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不同要求,在建和运行的核电厂面临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由于建设得比较早,虽然满足当时发放许可证时的核安全法规要求,但随着时间发展,世界对地震、海啸研究不断深入,所以这次要求“完成地震海啸影响的复核、评估及必要的改进”,而新建核电站就不存在此类问题。同样,新建核电站要求“加强与气象、海洋部门的实时联系,以及与地震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灾害的预警和应对能力”,这个问题在运核电站早已完成,而新建核电站目前还只是在建设安装阶段,这就需要新建核电站装料前必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