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是怎样的?
  [2017-11-20]    来源:核与辐射科普知识系列丛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和部分地市组成的三级辐射环境监测组织体系,建立了较完善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和质量管理、技术标准体系。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的运行和管理,开展的监测覆盖了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国家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监督性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在重点城市设置了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点和大气监测点,在十大流域、国际河流、重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地下水和近岸海域设置了水体监测点,在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土壤监测点,在近岸海域设置了海洋生物监测点,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设置了电磁辐射监测点。

对于运行核电厂,根据我国环保法规的规定,每个核电厂首台机组装料之前,须进行运行前辐射环境本底(现状)调查,核电厂运行后,即纳入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监督性监测的范围。核电厂监督性监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除辐射环境自动站空气吸收剂量率连续监测外,还在核电厂周围设置了陆地辐射、大气环境、海洋环境、陆地水环境、土壤、生物(特别是指示生物)监测点,观察核电厂释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变化规律,通过与核电厂运行前的辐射本底水平或对照点的参考水平对比,监督核电厂运行对周围环境所产生的即时影响或长期累积趋势影响。一旦发生事故,核电站进入事故应急工况后,按照应急计划的要求,立即进入非常规性的应急监测。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不断优化和完善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站点建设,在重要地区新建一批监测点,在新建核电厂周围建设监督性监测系统,逐步强化监测质量控制,并着重加强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实时发布。目前,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自动站和核电厂周边监督性监测自动站实时监测数据公布频率为每12小时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