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2016-10-08]    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充分的信息公开是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公开透明是核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环境保护部通过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和其他相关媒体三种形式主动公开信息,同时也受理依法申请公开。
各核电厂根据《通知》要求,也承担向公众公开核与辐射信息的义务。各省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主体为省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国性辐射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主体为环境保护部,他们都有独立的监测网络。一旦发生事故,将由国家核应急管理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核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