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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然放射性的科普及对绍兴义峰山事件的回应
  [2018-08-30]    来源: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商照荣

自古以来,在人类生活的周围环境中,无处不在地充满着来自天然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天然源的电离辐射。即使在人工辐射源广泛应用的今天,天然辐射源仍然是正常情况下人类所受辐射照射的主要来源。最近浙江义峰山建筑材料的问题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本文依据辐射防护基本要求,对由此引起的辐射安全及其影响做一些说明,以飨读者。

天然辐射照射的来源及其本底水平

天然辐射照射来自地球上的天然放射性物质和宇宙射线及其感生放射性。

天然放射性核素有两大来源:一类是来自地球本身的原生放射性核素,另外一类,是来自宇宙射线的感生放射性(称宇生放射性)核素。原生放射性核素主要存在于以238U,235U和232Th为首的三个天然放射性系列中,还包括个别单独存在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如40K和87Rb等同位素。宇生放射性核素中,比较重要的有3H和14C。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2000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书,给出了我国和世界范围各类天然辐射照射所致公众年有效剂量(表1)。全世界范围天然辐射照射所致平均有效剂量为2.4mSv/a,其中氡射气吸入内照射的年有效剂量为1.15mSv/a,约占到总剂量的52%;由宇宙射线和陆地γ引起的外照射剂量为0.87mSv/a约占36%;除氡以外的其它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内照射剂量为0.30mSv/a,约占12%。

我国公众现在所受天然照射平均年有效剂量为3.1mSv,高于同期世界平均值2.4mSv。

有资料表明,对于全世界范围内年有效剂量的典型范围为1-10mSv。已经计算出约65%的公众受到1-3mSv/a的照射,25%的公众受到不到1mSv/a的照射,10%的公众受到大于3mSv/a的照射。

 

辐射防护体系

研究表明,辐射的生物效应有两类:一类称为确定效应,也称组织反应;另一类称为随机效应。前者是有剂量阈值的,只有剂量超过某个阈值时效应才会发生,其效应在临床上可以被观察,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后者无剂量阈值存在,其效应在临床上难于观察,其发生概率与剂量有关,其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

为防止组织反应,对年剂量高于100mGy时采取防护行动几乎始终是正当的。在低于100mGy的辐射剂量时,假定随机效应发生率增加的概率在本底剂量之上与辐射剂量的增加成正比,即所谓线性无阈(LNT)。这种基于科学、伦理和实践的管理辐射照射危害是最实际的、符合谨慎原则的模式。

辐射防护体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人类健康。其健康目标就是要对电离辐射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防止确定效应,并使随机效应的危害降低到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程度。辐射防护的原则包括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防护最优化。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辐射防护体系是在线性无阈(LNT)条件下,在符合谨慎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防护标准的要求:即所采取的防护水平将确保防护后的危害水平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超过辐射防护限值并不意味着会出现确定效应,会产生健康损害。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我国在辐射安全方面的基础标准。它是以ICRP60号出版物为基础由六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为蓝本编写的,体现了国际辐射防护领域的基本要求。

该标准是分别针对实践(包括实践中的源)和干预两种情况提出主要的管理要求。其中3.1.3.2条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守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并且说明对于住宅中氡的控制应视为持续照射,遵守标准对干预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关于室内氡浓度的行动水平,见表2。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有关建材、有色金属矿物生产等方面对天然辐射照射防护方面的标准。

浙江义峰山石料矿是否为伴生放射性矿,需不需要进行辐射监管,用作建筑材料时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根据国家标准《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办[2013]12号文)等要求,对于物料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非铀矿,才需要纳入辐射环境保护监管。从目前监测的结果看,义峰山矿石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均小于1Bq/g,应不属于伴生放射性矿的范畴。因此,义峰山石料矿的开采活动是不需要进行辐射环境保护监管的。

但是,对于开采的石料用作建筑材料,需要有什么样的放射性控制指标呢?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颁布的国标《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中对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水平限值给出了具体规定。在该标准中按照Ⅰ类民用建筑、Ⅱ类民用建筑分别对建筑主体材料、建筑装修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进行了规定。对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Ra-226、Th-232和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Iγ≤1.0;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Ra-226、Th-232和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Iγ≤1.3。

只要满足GB 6566-2010对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规定,该建材可满足住宅等建筑对放射性指标的要求。

如果住房内的放射性指标超标,其最大的危害是什么?相应的控制标准和防护措施又是什么?

如果我们住房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核素超标或者过高,那么对我们产生最大危害应该是建筑材料中Ra-226释放的子体——氡。氡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天然辐射源,与其子体一起对人产生辐射剂量,占天然源产生的总辐射剂量中的50%左右。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氡及其子体列为19种致癌物质之一。

自1990年以来,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居室内氡的干预行动水平,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65号出版物《住宅和工作场所中222Rn的防护》建议行动水平在200-600Bq/m3,英国现行的行动水平在200Bq/m3以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住宅条件的改善,人们对氡的认识也越发重视和关注,自1995年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6-199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室内氡及其子体控制要求》(GB/T16146-2015)等控制氡的国家标准,对居室内和地下建筑内的氡浓度水平进行干预。

新发布的《室内氡及其子体控制要求》(GB/T16146-2015)分别依据ICRP第65号出版物和ICRP关于氡的辐射防护声明(2009),给出了室内氡及其子体的剂量约束值和室内氡浓度控制值,见表3。该值与ICRP和WHO最新的标准要求一致。

同时,该标准还提出了氡浓度在不同条件下的相关控制措施,当新建建筑物室内氡浓度超过目标水平时,应在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条件许可下,尽可能的采取适宜的、简单可行的补救和防护措施,使室内氡浓度降低到目标水平下。当已建建筑室内氡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应采取必要的补救和防护行动,以尽可能地降低室内氡浓度、减少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相关的降氡措施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屏蔽氡源、净化除氡等。

需要说明的是,已建住宅行动水平300Bq/m3对应的有效剂量约为10mSv。该值与为全世界范围内天然照射典型高值(1-10mSv/a)一致,远低于组织反应的阈值100mGy,因此,即便住宅内的氡浓度达到300Bq/m3,也不会导致与确定效应相关的反应而损害健康。但从辐射防护最优化的角度出发,需要采取补救和防护行动以降低氡浓度,开窗通风是最简单易行且效果明显的方法。因为氡从地下、墙壁向室内空气扩散的过程缓慢,只要室内外保持一定的空气交换,室内氡浓度水平就会降低。有资料表明,室内氡浓度达到200Bq/m3的房屋,早晚各通风半小时以上,氡浓度可以降到20Bq/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