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包括:
(1)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
(2) 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 放射性环境的管理;
(5) 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
(6)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7) 核事故应急;
(8) 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
(9) 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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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报专栏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某厂排放区域补充特性调查项目四次采购公告[12-12]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整体态势数据分析项目采购公告[12-06]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实验设备和现场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公告[11-30]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十年回顾
技术与科学机构在加强核安全和核安保方面面临挑战的国际会议
“核雾染”释疑专题
纪念311日本福岛核事故一周年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