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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心理学的核安全公众参与研究
  [2017-11-20]  作者: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科研与计划处 李光辉  

基于社会心理学的核安全公众参与研究

李光辉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北京  100082

 
1 引言
核安全事关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事关环境安全,事关公众利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对核安全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尤其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公众对核安全的关注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出现了许多要求核电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取消的声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历史上几次重大核事故给公众心理留下了难以愈合的伤疤,生怕未来自己身边的核电站可能发生类似的核事故,“恐核、畏核、惧核”心理仍然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核能与核技术利用领域仍然带有强烈的神秘色彩,公众对核方面知识知之甚少,对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安全状况存在着较大的疑惑。社会上出现的 “反核”声音,就是公众对核安全疑惑的一种具体体现。彭泽“反核事件”、江门“反核事件”、连云港“反核事件”等事件,都充分说明未来制约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公众可接受度问题,核安全的“答疑释惑”工作亟待开展,公众参与就是“答疑释惑”的一种良好手段。公众参与是满足公民知情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公众了解和掌握更多关于核的知识,进一步督促核安全落实的必要途径,进而推动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 核安全公众参与和社会心理学的关系
核安全公众参与即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过程中,就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提升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1]。
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它所研究的是和社会有关的心理学问题。社会心理学从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角度出发,研究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个体心理活动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规律。社会心理学强调社会与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重视关于社会情境的探讨,重视个体的内在心理因素[2]。
核安全公众参与归根到底是一种集体活动,是公民融入核安全,参与核安全的一种集体活动,究其理论根源是社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强调理由不充分的禁止反而会更加激发人们强烈的探究欲望,所以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核安全公众参与,尤其是核工程立项时和发生核事故时。通过政府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公众之间的良好沟通,有效防止和化解政府机构、营运单位、公众之间的冲突。
 
3 核安全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民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起步较晚,与起步较晚的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相比,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起步更晚,直到大亚湾核电站建设项目开始之前几乎为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比较迅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海盐秦山基地、田湾核电站还被列为“工业旅游示范点”,有助于人们更好的认识核电、理解核电。随着三哩岛、切尔诺贝利等几次重大核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1 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的现状
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主要采取主动参与的形式,公众参与的阶段包括核设施从选址到退役的全寿期,参与的内容在核设施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在核设施选址阶段,公众可以根据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的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建造阶段,公众可以了解核设施环境保护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运行阶段,公众可以了解核设施的最终设计与建造及对环境的影响,了解核设施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环境保护的落实情况,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退役阶段,公众可以了解核设施退役的时间、退役的方法、退役的用途及最终的去向,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政府机构、营运单位和核能协会等[3]。政府机构包括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各涉核地方政府;营运单位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等;核能协会包括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国核学会等。
核安全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网站、展会、讲座、公众开放日、调查问卷等,政府部门还会组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发放调查表、座谈会、接待中心等,公众可将自己关心的问题反馈至政府部门或营运单位,由其做出解答。目前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核电企业做得相对较好,部分政府和营运单位建立了专门的公众参与队伍,有的营运单位还建立了周边关系委员会,专门处理厂址周边公众关系。
目前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的法规导则还比较缺乏,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008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核电厂厂址审批、建造和运行阶段的公众参与的要求,明确了核电厂公众参与相关工作的实施规定,包括公众参与方式、公众参与的主要内容、公众参与的时间要求和被征询意见公众的选择原则,并提出了公众参与具体组织形式的相关要求,此外还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是开展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工作的主体。
 
3.2 核安全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误区。利用社会心理学找出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的不足之处,分析误区存在的原因,对未来做好核安全公众参与具有重要意义。经分析,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1、公众参与要提高公众知识水平,知识水平越高越支持核能。目前几乎所有的核安全公众参与人员都感觉到公众普遍对核能知识知之甚少,并且将这种知识缺乏的现象作为公众不支持甚至反对核能的重要原因。其实这个观点并不正确,并不是一个人掌握知识越多就越支持核能发展。2013年法国电力公司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对核能的支持程度与教育水平并无关联[4],具体调查数据如表1所示。
其实这一现象在社会心理学上是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学认为,一个人的知识水平和社会地位越高,就倾向于按照自己的独立价值观行事,而不是服从人们所认为的权威。而价值观一旦形成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所以需要在人的价值观形成的阶段灌输核能的相关知识,而不是在价值观形成以后。
误区2、公众必须在支持核能或者反对核能中做出选择,没有第三条路可选。根据人们以往的经验,对核能只能有支持或者反对两个态度,没有“没有态度”这个立场。但据法国电力公司民意调查显示[4],公众对于核能发展的态度,坚决反对的占32%,支持核能的占23%,而45%的人则“没有态度”。但正是这“没有态度”的45%才是决定核能有没有公众基础的关键,才是公众参与应该大力争取的力量。
其实这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群体参照的观点,即公众对不熟悉和神秘的领域,不知道如何选择,他们对事物的判断信息是模糊的,不清楚自己的态度选择,更多的是等待政府的决定,等待着权威人士的解答,等待新知识的普及,即为从众。
误区3、公众不支持核能是因为公众参与工作不到位。众多核行业从业人员认为之所以出现不支持核能的现象是因为公众参与工作做得不到位,只要加大参与力度,会得到公众支持。但据法国电力公司的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核电经济性的关注远远大于对核电安全性的关注 [4] ,这对于以往的观点是颠覆性的。目前公众中绝大多数不接受核能的不是核能项目拆迁范围以内的和远离核电项目的公众,而是距离核能项目较近但未在拆迁距离内的公众,他们普遍存在建设核能项目可以,但“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观点,如何针对“邻避效应”是公众参与工作的难点。
这是社会心理学上普遍存在的理性决策论,理性决策论强调人们在做出选择时,会估计不同利益及代价,选择对自己风险最小,利益最大的行为,如何在公众和营运单位之间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并让公众接受这种平衡才是公众参与的重中之重。
误区4、错误论调应该冷处理,时间久了就过去了。现在部分政府机构和营运单位的人员仍然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对于现实中或者网络中的错误论调,最好的方法就是冷处理,不用搭理,过一段时间就会消失了。根据社会心理学上的“墨菲定律”:一、任何事都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二、所有的事都会比你预计的时间长;三、会出错的事总会出错;四、如果你担心某种情况发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发生。当选择冷处理的时候,就会发现这种错误论调会长时间的存在着,并没有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并且反复被人提及,波及面也会越来越广,再想去处理付出的代价比原来要大得多。社会心理学认为,越早的说服效果越良好,等到事情发生了,再来就事论事地讲道理,进行教育,只能暂时起一点作用。
误区5、公众参与不是人人参与,有专人负责就可以了。部分营运单位人员认为我做好分内之事,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就可以了,剩下的事情我不用管,公众参与还是政府部门出门更好。社会心理学认为,群体规模越大,赞成某一观点或采取某一行为的人数越多,则群体对个人的压力就越大,个人就越容易从众。 群体凝聚力越强,群体成员之间的意见越一致,从众倾向就越强烈。“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年龄、性别、教育水平、经济收入、籍贯、职业、社会地位、社会价值、资历等方面越相似的人越容易相互吸引。只有核行业从业者都参与到核安全公众参与中,影响到更多与你相似的人,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才能越做越好。
 
4 下一步工作建议
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同时存在着较多的误区,为了提高公众参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本文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4.1 利用公众从众心理。
社会心理学强调愈是神秘的领域,从众现象愈明显,个体之所以从众,一是想被群体接纳,二是信息有限。由于历史原因,核能目前对公众来说,仍然具有非常浓重的神秘色彩,尚有许多公众对核能相当不了解,从众现象非常明显。所以我国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要充分利用公众从众心理,做好以下两点: 
一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权威性。增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政府作为权威部门,建议“十三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核项目可接受性调查,调查的范围应包括核设施周围的不同距离的公众和距离较远的公众,调查的形式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和网络两种,调查应以调查问卷为主,调查的参与者应覆盖社会各阶层,应确保调查问卷回答者的正式性,而不是随意答题。对核能坚决支持者要继续保持沟通,对坚决反对者改变比较困难,可缓慢图之,对“没有态度者”可以尽量争取,没有态度就是等待政府的态度,政府所做的决定就是他们的态度。同时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充分利用政府的权威性,适时引导,使原本对核能“没有态度”转而支持核能,促进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在发生谣言或舆情时,政府要适时的发声,发布权威的观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核安全观,减少不良舆论的影响。
二要大力培养公众榜样和意见领袖。越是神秘的东西越容易引起公众重视,传播速度越快,“冷处理”已经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要大力树立榜样和意见领袖。榜样的行为就是公众行为的参照,要努力培养核工业项目周边有威望的人以获得他们的支持,以榜样的力量激发好的从众行为;要培养新媒体范围内的意见领袖,占领舆情高地,好的舆情要及时引导,错误苗头及时应对。
 
4.2 不同层次的公众采取不同的参与方法,增强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针对知识水平和社会地位高的公众,他们知识水平较高,会充分利用资源,获取相关知识进行判断,采用媒体和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在媒体尤其是新媒体上灌输核能的相关知识,采取面对面座谈,以实际数据促使其支持核能;针对正处于价值观形成阶段的学生团体,要采用学术科普的方法,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是学生的观念转变为支持核能,从而使整个家庭支持核能;针对一般公众,要利用好政府权威性,他们关于核能的知识水平偏低,需要借助政府的引导,更多时候政府所做的决定就是他们的态度。
针对地方不同的公众,进行侧重点不同的参与。对核能建设所需拆迁区以内的公众,要加强拆迁补贴的合理性,对未在拆迁范围以内,但据核能项目较近的公众,要避免“邻避效应”,一方面加强营运单位透明度,使公众了解关于核能的尽量多的信息,减少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大项目周边的补偿力度,不但要给予物质补偿,实实在在让周围群众得到真正利益,更要加大精神补偿力度,开展心理辅导,消除公众紧张情绪。
 
4.3 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核安全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没有任何一家机构或者单位可以独善其身。核安全公众参与工作是整个核行业的事,需全行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持续推进。未来要加强政府机构和营运单位间的协调,做到没有问题大家齐心协力抓安全,出现问题大家齐心协力搞应急。同时核安全的公众参与工作,又不仅仅是整个行业的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努力减少来自公众的抵触情绪,促进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
 
4.4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法国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大国,法国核能发展不但依靠先进的技术,完善的管理,还有透明的公众参与机制。法国颁布了《核透明与安全法》,作为公众参与的特定法律,我国要加快推进《核安全法》立法工作,将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名义固化下来。核安全无国界,我国应与国际核安全公众参与先进国家合作,注意他国公众参与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以前公众参与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共同做好公众参与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锡锌. 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2] 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 侯玉波等,译.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6
[3] 陈娴,曹亚丽,杨海峰. 新形势下核安全公众宣传工作的初步思考[EB/OL]. 2012-03-12
[4] Didier Witkowski. 法国核能民意调查报告及公众意见分析[R]. 法国电力集团公司. 2014